公告信息: | |||
采购项目名称 | ****年城南、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急处置项目 | ||
品目 | |||
采购单位 | *安市城市管理局 | ||
行政区域 | 安徽省 | 公告时间 | ****年**月**日 **:** |
评审专家(单*来源采购人员)名单 | 许广美、梁强胜、*** | ||
总成交金额 | ¥***.****** *元(人民币) | ||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 | |||
项目联系人 | *** | ||
项目联系电话 | ****-******* | ||
采购单位 | *安市城市管理局 | ||
采购单位地址 | *安市裕安区佛子岭中路***号 | ||
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| ****-******* | ||
代理机构名称 | ************ | ||
代理机构地址 | 安徽省*安市裕安区恒生阳光城**幢A座***室 | ||
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| ****-******* |
****年城南、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急处置项目(*次)成交结果公告
*、项目编号:****************号-1
*、项目名称:****年城南、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急处置项目(*次)
*、成交信息
供应商名称:**********
供应商地址: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
成交金额:********元整(小写:*******.**元)
*、主要标的信息
服务类 |
名称:****年城南、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急处置项目(*次) 服务范围:****年城南、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急处置项目(*次),需对城南污水处理厂(设计处理规模2.5*(立方/天))、东城污水处理厂(设计处理规模4*(立方/天))的脱水污泥(含水率**%)进行外运和焚烧处置,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。 服务要求:因城南、东城污水处理厂设计为工业污水处理厂,污泥处置对末端处置企业的消纳能力和环评要求较高,本次污泥焚烧处置包括独立焚烧,也包括热电掺烧、垃圾焚烧、水泥窑焚烧等协同焚烧方式。污泥处置量约****吨,最终污泥处置量以实际发生为准,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。 服务时间: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****年**月**日止。 服务标准:按要求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,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。 |
*、评审专家名单:许广美、梁强胜、***
*、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:
1.代理服务收费标准: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。
2.代理服务收费金额:1.***元。
*、公告期限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。
*、其他补充事宜
(*)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**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:*******.**元;
(*)若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*个工作日内(周*至周*,上午8:**-**:**,下午**:**-**:**,节假日休息)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:方式*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;方式*,通过*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,上传质疑文件。
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,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*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,地址:*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,联系电话:****-*******。
(*)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:
1.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1)质疑人的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(2)采购人名称、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、包别号(如有);
(3)被质疑人名称;
(4)具体的质疑事项、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;
(5)明确的请求及主张;
(6)必要的法律依据;
(7)提起质疑的日期。
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(需有委托授权书)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2.有下列情形之*的,不予受理:
(1)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;
(2)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;
(3)质疑材料不完整的;
(4)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、难以查证的;
(5)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。
*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。
1.采购人信息
名 称:*安市城市管理局
地 址:*安市裕安区佛子岭中路***号
联系方式:****-*******
2.采购代理机构信息
名 称:************
地 址:安徽省*安市裕安区恒生阳光城**幢A座***室
联系方式:****-*******
3.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**
电 话:****-*******
*、附件
1.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
2.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
3.*轮***
****年9月**日
附件信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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